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企业自律,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办科财〔2020〕27号)等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并遵守学会章程,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污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坚持自愿参加,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实行分级评价、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三星为最高级)。协会定期开展服务能力和自律管理培训,并对参与能力评价的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乌鲁木齐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三星级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2名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5名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1名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2名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一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2名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取得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原环保部国家清洁生产中心)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学习班结业证书(本办法所述清洁生产审核学习班结业证书包含原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三星级技术服务机构须开展清洁生产业务5年以上,二星级技术服务机构须开展清洁生产业务3年以上;
(四)三星技术服务机构须协助不少于12家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二星技术服务机构须协助不少于8家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工作责任与考核等规章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六)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服务程序,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工艺、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独立或协助企业分析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或协助企业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或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和指导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七) 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以下工作可作为评定等级的优先考虑条件:
(一) 参与清洁生产相关领域的规划、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和标准的制定;
(二) 参与编写清洁生产相关领域的专著(已正式出版为准);
(三) 发表清洁生产相关领域的论文;
(四) 获得政府部门、相关协会学会颁发的清洁生产相关荣誉;
第八条 参加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 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 清洁生产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清洁生产审核学习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 申请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人员社保证明;
社保凭证、劳务合同复印件。其中,退休人员可提供本人《退休证》和返聘合同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比例不超过中高级职称人员的 50%);
(七) 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意见、政府部门公布批文等);
(八) 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工作责任与考核等规章制度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参加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的单位将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加盖公章后报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纸质版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学会电子邮箱)。
第十条 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予以确认、公布结
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应积极派员参加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技术服务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第八条规定要求,向学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证书延期手续。预期不递交延期申请的单位,其能力评价证书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持证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工作程序,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维护清洁生产行业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十六条 持证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乌鲁木齐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环境科学学会。持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视为年度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不定期组织对持证机构的能力等级评价条件、专职技术人员配置、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持证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等情况,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服务能力等级调整或者取消等处理。
第十九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乌鲁木齐市环境科学学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终止使用或取消其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一) 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证书的;
(二) 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弄虚作假,或者年度业绩报告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泄露企业技术、商业秘密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